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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瓷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来源: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5:5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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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瓷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制定背景

按照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烈士陵园规范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防止烈士纪念设施被非法侵占,长期保持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三十二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瓷都陵园保护范围以瓷都烈士陵园宗地图(不动产单元号号:360202006002GB0002W00000000,地籍图号:3236.00-541.25)红线基准线为界,北侧至岚山路,西侧至古镇福寿园,东侧、南侧均以建筑物围墙,面积38403.3平方米。

在陵园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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