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信访工作,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确保退役军人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回应、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2月25日
景德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退役军人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回应、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好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和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三条 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协调局信访工作。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为局信访工作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指导、协调、参与本级具体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地退役军人信访工作。
第四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指导下,负责局本级办信、接访及网上信访日常具体工作,并指导全市各地使用、管理、维护退役军人信访信息系统。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来访接待室,安排专人负责来访接待。
第五条 局机关业务科室积极主动做好信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本科室工作人员到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同处理涉及本科室业务范围的来访事项。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的工作要求,对转送、交办、督办本科室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指定专人限时办结。
第六条 加强对新进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能力锻炼培养,局机关新进工作人员,原则不少于3个月到接访一线参与具体接访、处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七条 本局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受理。
1.省厅、市信访部门等通过各种方式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2.广大退役军人在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上信访等形式反映的依工作职责应由本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3.不予、不再受理信访事项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但要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告知来访人原因,并指明其它诉求途径,不受理不能视为不接谈。
第八条 坚持来访必登,做到应录尽录,主要将来访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地址或单位、身份类别、来访人数、来访时间、问题属地、联系方式、信访事项等基本情况、要素等登记清楚并录入网上系统。
第九条 登记窗口对信访事项应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接访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陈述,如实登记来访人反映的信访诉求。对多人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要引导推选不超过4人的代表参加接谈。
第十一条 需要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接访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派出工作人员到场接谈;需要向市其它职能部门咨询政策法规的,可介绍来访人去相关职能局办咨询;需由责任地方、单位处理的,告知来访人向属地职能部门反映诉求。
第十二条 对一般性初访、重访,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及时通过网上系统,转送下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及时办理;确需转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报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审核,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报局领导同意后发函转送;对虽属一般性来访,但需引起有关方面重视的信访问题,或情况紧急可能引发事端的信访事项,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信息,并调度属地及时落实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对重大访情以及需要列入重要访交办的信访事项,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应按程序及时向下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发函交办,要求限期办结并通过网上系统上报处理结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纸质材料回复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录入网上系统。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政策清晰,诉求合理、经交办后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信访事项;久拖未决积案、“三跨三分离”以及情况比较紧急的信访事项;涉及群体利益、存在矛盾隐患,问题比较严重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报请局领导审定后,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有关业务科室、有关责任地方、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科室及有关单位未按规定,不按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应当进行督办,对机关科室无正当理由不办结的,报请局主要领导督办,对督办信访事项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仍不及时办结的,以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对局本级办理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属一般性政策方面的,局本级办理的日常信访事项,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经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审定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移送相关业务科室处理,相关业务科室应在30日内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签字盖章后交送思想政治与权益维护科,思想政治与权益维护科根据业务科室意见制作制式信访答复意见书,经局领导签字审批后,交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答复信访人并上传网上信访系统。
2.属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牵头业务科室汇总意见,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送达书面答复意见。
3.对确需实地核查了解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思想政治和杈益维护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派员实地调查核实有关信访事项,并及时指导属地做好有关调处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需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省厅通过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以下信访事项内容,可由思想政治和权益雄护科协同相关业务科室采取督查督办方式办理。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2.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3.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4.有可能影响稳定的个人或群访事项;
5.其它应予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三分离”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牵头明确信访事项责任主体,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办理,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继续走访的,交由属地负责做好稳定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一些历史遗留、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坚持宜粗不宜细,可在查阅档案基础上公开听证,通过陈述、举证、质询、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厘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度重视初信初访,严格明确首办责任。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越级走访。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局职能,受理、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事项,成立复查、复核小组,由复查、复核事项的局业务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具体业务科室参加,业务科室对复查、复核事项提出具体答复意见,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根据业务科室答复意见,制定答复意见书,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在3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章 研判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服务屮心认真做好来访、来信及网上信访的数据统计、分类梳理工作,并协助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做好转送督办、信息报送、分析研判等方面工作,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形势,找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工作对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升信访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五章 工作及廉政纪律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督办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退役军人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机关党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局信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局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规则自202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