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梳理,我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共有8项行政权力涉及的20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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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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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行政给付 |
入伍证明 |
人民武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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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证明 |
原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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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收入证明 |
人社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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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入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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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评残审批材料证明复印件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需要原部队出具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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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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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残疾军人证》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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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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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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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军人病故(牺牲)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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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原残疾军人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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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证明 |
医疗卫生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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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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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入伍登记表 |
人民武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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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登记表 |
原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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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证明书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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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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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 |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单位公函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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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
退役军人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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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市、县 |
部分优抚补助对象认定(烈士子女) |
行政确认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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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主意愿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相应行政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仍旧需要提供办理该行政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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